南昌高新區加快科技金融發展的若干政策
為加快南昌高新區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科技創新與金融創新結合,實現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本多層次多形式的合作,不斷完善科技金融體系,進一步活躍南昌高新區投融資氛圍,推動我區科技金融中心建設步伐,特制訂以下優惠政策:
一、支持金融機構發展
(一)扶持對象及條件
1.扶持對象必須是工商、國地稅關系均在南昌高新區的獨立法人。
2.扶持對象為在南昌市外引進或新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私募基金、創業投資企業(合伙制企業按募集規模)、信托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經紀類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第三方支付機構、供應鏈公司等具有法人性質的機構,或上述機構單獨設立的業務總部、營運總部、資金中心、研究中心等。
3.享受扶持對象在5年內不得遷離南昌高新區,否則應退還全部獎勵資金。
(二)加快金融產業集聚
上述扶持對象享受以下獎勵:
1.入駐獎勵
按不超過其實際繳納注冊資本的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家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場地補貼
在南昌高新區內新建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4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
在南昌高新區內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400萬元,享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在南昌高新區內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第一年管委會給予房租全額補貼,第二年房租補貼70%,第三年房租補貼50%。金融機構所需面積由管委會和金融機構根據需要協商確定,房屋租金價格需由管委會事先認定。享受租房補貼的辦公用房補貼期內不得對外租售。
3.高管人員獎勵
上述機構引進的高端金融人才,服務一年以上,給予一次性安家費5萬元。原則上一家金融機構不超過5人。
對于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按《南昌高新區鼓勵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若干政策措施暫行辦法》(洪高新才字〔2015〕7號)予以獎勵。高新區人才公寓投入使用后,按《南昌高新區人才公寓管理暫行辦法》(洪高新才字〔2015〕8號)協助其辦理居住手續。
在上述機構任職的副職待遇以上高管人員(含持暫住證、人才證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按教育部門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后,由管委會社發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免借讀費。
在南昌高新區的金融機構總部、地區總部副職待遇以上高管人員(含持暫住證、人才證人員)的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按教育部門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后,由管委會社發局就近安排學校就讀,免借讀費。
4.地方貢獻獎勵
自入駐年度起5年內,按企業年凈利潤的1%給予獎勵(用于獎勵入駐機構高管團隊),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且不超過其地方貢獻。
5.瑤湖金融港專項政策
為加快南昌高新區金融集聚區建設,打造瑤湖金融港,對符合條件的新注冊機構,給予3年辦公用房租金減免。
(1)支持股權投資機構發展
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企業投資于我區初創型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0萬元且凈利潤不超過500萬元),按投資額的3%給予風險補助,單次風險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促進擔保機構發展
為提高融資擔保機構對高新區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和積極性,根據融資擔保公司高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業務規模,按照每年新增融資擔保業務額的1%,給予融資擔保業務風險補貼支持,單家融資擔保機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鼓勵引進保險資金
鼓勵引進保險資金參與南昌高新區重大基礎設施和產業項目建設,對當年新引進保險資金超過10億元的,按實際到位資金萬分之一的比例獎勵給該保險公司江西分公司的高管人員。
(4)支持融資租賃機構發展
鼓勵融資租賃機構為區內企業提供服務,按其當年為南昌高新區內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給予最高0.5%的補貼,為區外企業提供的融資總額給予最高0.25%的補貼,每家機構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
(5)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
鼓勵企業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海外市場上市融資、在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所掛牌融資,按照《南昌高新區進一步推動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洪高新管發〔2015〕5號)給予獎勵。
(6)培育信用融資環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信用評級,對于選擇南昌高新區認可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綜合信用等級評價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不超過信用評級服務費用50%的資金補貼。
(7)金融機構業務及創新獎勵
對于辦公場所在南昌高新區的金融機構,按要求配合政府上報業務統計數據及創新業務情況,并支持南昌高新區招商引資、財園信貸通等業務的,按其配合程度及貢獻給予前3家金融機構高管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業務創新獎每年評出3家,每家給予金融機構高管10萬元的獎勵。
二、金融支持科技企業發展
(一)扶持對象
1.工商、國地稅關系均在南昌高新區的獨立法人企業;
2.企業主營業務為南昌高新區支持發展的重點產業領域,主要是科技企業等;
3.企業架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內部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法、規范,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和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4.原則上上年度銷售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企業;
5.企業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無不良經營行為。
(二)科技企業保險補貼
鼓勵企業參加科技保險,對保費在10萬元以內的企業,按不超過實際繳納保費的60%給予補貼;保費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不超過實際繳納保費的50%給予補貼。
(三)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
對本年度出口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企業,給予不超過出口信用保險費用總額60%的補貼;本年度出口總額在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企業,給予不超過出口信用保險費用總額50%的補貼;本年度出口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保費總額40%的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50萬元。
(四)科技企業債務融資貼息
1.流動資金貸款貼息。對于科技企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進行貼息,按照不超過貸款入賬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利息的50%給予補貼。
2.直接債務融資貼息。對于成功發行“區域集優”債券、私募債、企業債、集合票據、信托等直接債務融資產品的科技企業,根據企業直接債務融資募集資金的規模,按照不超過募集資金入賬日的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票面利率低于入賬日的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按實際票面利率)計算利息的50%給予補貼。
3.擔保貼息。對通過區內擔保機構取得貸款的科技企業,按3%的年利率給予貸款貼息,單筆貸款貼息期最長不超過1年,年貸款貼息額不超過50萬元,每家企業最多享受3年補貼,企業每年可申請一次。
(五)鼓勵利用境外資金
鼓勵科技企業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國際財團貸款,對貸款利率低于同期國內基準貸款利率70%、貸款期限超過3年的,按每利用一億元貸款獎勵10萬元的標準給予該企業高管人員獎勵。
(六)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融資
設立南昌高新區知識產權質押補助資金,專門用于知識產權質押補助資金的使用。
1.對科技企業以知識產權質押獲得銀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進行貼息。在其享受南昌市相關政策的基礎上,經南昌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區財政再給予1:0.5的配套貼息,即貼息比例為貸款利息的25%,貼息時間為1年,若當年未享受南昌市相關政策的企業,經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區財政參照南昌市相關政策,給予同等比例資金貼息,但不再給予配套。每家企業每年享受貼息總額不超過30萬元。
2.獲得銀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項目,按貸款金額的2%,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生的無形資產評估費、知識產權檢索等中介機構服務費給予補貼,每個項目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3.建立南昌高新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平臺,由區財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經費作為服務平臺的管理費用。
(七)鼓勵大學科技園和科技孵化器開展科技金融工作
1.對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和科技孵化器在南昌高新區內建設科技孵化大樓、公共服務平臺等軟、硬件設施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給予貼息。
(1)對建設科技孵化大樓等硬件設施項目,開工建設一年內(連續12個月)實際完成投資1000萬元以下、1000-2000萬元、2000-3000萬元、3000萬元以上四個檔次,根據項目建設實際發生的銀行貸款,給予貸款利息的50%貼息,同時分別給予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年期貼息支持。
(2)對建設公共服務平臺等軟、硬件設施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給予貸款利息的50%貼息。貼息時間為2年,每年享受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鼓勵南昌高新區內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對區內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提供創業輔導、融資服務和技術服務。
(1)對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凈資產5000萬元以下的科技企業進行創業投資,經南昌高新區管委會同意,給予投資機構風險獎勵。對單個投資項目按具體投資額的8%給予獎勵,分兩次到位。當創業投資資金實際到位后,按其投資額的5%給予獎勵;在該項目投資期滿后,經管委會驗收同意,按實際投資額的3%再次給予獎勵。每個機構年享受金額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2)受惠項目企業必須承諾在南昌高新區經營、納稅5年以上,否則將向機構追回區財政獎勵資金。
3.高新區設立科技創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對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創業投資機構)選定投資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在選定投資項目后或實際完成投資1年內,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認定,管委會可以申請跟進投資,由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1)引導基金按上述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50%以下的比例跟進投資,每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
(2)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高新區管委會應當與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3)引導基金按照投資收益的30%向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剩余的投資收益由引導基金收回。
(4)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原則上在5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負責實施。
(5)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6)受惠企業必須承諾在高新區經營、納稅5年以上,否則管委會將無條件撤回資金。
4.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科技孵化器和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引進入駐在其園區內的科技金融機構及中介機構,經南昌高新區管委會認定后,享受同等的房租、稅收等政策。
三、附則
(一)本政策由南昌高新區管委會財政局(金融辦)負責解釋。
(二)本政策中同類政策與我區出臺的其它政策措施重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享受。
(三)本政策凡與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不符的,以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四)該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南昌高新區促進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若干扶持政策》(洪高新管發〔2013〕1號)同時廢止。